中国包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
   
 

一、包头市鼓励外商投资 优惠政策(试行)

二、包头市引进国内外资  金奖励办法(实行)

三、包头市吸引优秀和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暂行规定

四、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吸引、使用、养人才暂行办法     

五、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法

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,加大招商引资力度,加快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(以下简称高新区)建设的步伐,依据包头市有关规定并结合高新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高新区直接引进国内外资金、项目、先进技术、先进设备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人(以下统称中介人),以及高新区管委会内为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及工作人员。
第二条 凡为高新区引进国内外资金并到位的,对引资中介人给予奖励。
(一)引进国内外资助、增与等无偿奖金的,按其引进资金总额的20%给予奖励。
(二)引进国内外无息信贷资金,视其使用期限的长短,按引资总额的2.5%至12.5%(1年,2.5%;2年,5%;3年,7.5%;4年,10%;5年以上,12.5%)给予奖励.
(三)引进国内外资金与国内银行年息(人民银行基准利率,下同)相同,视其使用期限的长短,按引资总额的1%—2%(1至2年,1%;3至5年,1.5%;5年以上,2%)给予奖励.
(四)引进国内外年息低于国内银行同期利率资金,视其使用期限的长短,在按(三)款奖励的基础上,低于国内银行利率利息差额部分,全部作为奖励.
以上资金凡用于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,奖励资金由高新区财政支付,用于企业的,由受益企业支付.
第三条 凡引进资金在高新区兴建项目和直接引进项目在高新区建设,并且项目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的,按项目投资资金实际到位(真正用于项目建设)额的1%—3%(到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下,1%;501到1000万元,1.5%;1001至5000万元,2%;5001至10000万元,2.5%;10000万元以上,3%)给予奖励,奖励资金由稀土高新区财政支付.
第四条 引进资金投资高新技术项目,并在 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,技术属世界先进水平的,奖励额度在上述奖励比例基础上上浮25%;属国内先进水平的,奖金额度可在上述奖励比例基础上上浮15%.
第五条 引进先进技术并给企业带来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,按新增经济效益的12%给予奖励;引进先进设备的,经评估折算成资金,按资金总额的1%对中介人给予奖励,奖励资金由收益企业支付.
第六条 申报程序、认定及支付
(一)引进国内外资金、项目、先进技术、先进设备的中介人持资金验资报告,银行证明以及受益方的有关证明等,以书面文件形式报稀土高新区招商局,并填写高新区统一印制的《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考核认定表》,办理申报手续。
(二)高新区招商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引进国内外资金、项目、先进技术、先进设备的中介人进行初审后,报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定批准。
(三)中介人凭经批准后的《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考核认定表》向受益企业和高新区财政领取奖金。
第七条 凡为高新区引进国内外资金、项目、先进技术、先进设备的中介人,如果不原领取奖金,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为其指定的人员落户,调动或安排工作,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,免收各种费用。
第八条 在招商引资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管委会各部门及工作人员,年终经营委会考核评定后,参照上述办法奖励。
第九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招商局负责解释,自2000年8月1日起实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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